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包含辦理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次依本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就業服務業務之範疇,係指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接受委任招募員工、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本法第34條復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依本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綜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需由勞動部核發許可證,始得從事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之仲介服務,經勞動部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請參考以下網頁查詢。